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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对《过错责任追究制》进行修订的征求意见稿
转自:无 作者: 发表于:2007-08-27

关于对《过错责任追究制》进行修订的征求意见稿

 

各相关单位:

为进一步明确责任,规范行政行为,局总支反复讨论研究,决定对《过错责任追究制》进行补充与完善,现将其中拟修改的第8条“规划管理”与第9条“违章制止”两个条款内容征求大家意见,请迅速写明各自意见反馈到局办公室。

8、规划管理:各管理所、执法大队在巡查管理过程中必须做好巡查日志,没有认真填写巡查日志的扣除责任人2分;违章建筑的发现由各规划所负责,违章建筑没有及时发现的扣除责任人5分;发现违章建筑后要及时上报局分管执法的领导,没有及时上报的扣除所长2分。

9、违章制止:对于违章建筑的制止,进一步明确责任,不同的阶段由不同的单位负主要责任。属于批前、批中的违建项目,其制止由相应规划所负主要责任,执法大队负连带责任;属于批后违章的建设项目,其制止由执法大队负主要责任,相应所负连带责任;属于局领导特别交办要予以严肃处理的违建项目,其制止由执法大队和相关所同时负主要责任,测绘办负监督制止的连带责任。违章建筑必须于发现或市民投诉后24小时以内予以制止,没有及时制止的,扣除主要责任单位负责人和片区责任人各5分,扣除连带责任单位负责人和片区责任人各2分。

 

00七年五月二十二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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